
海拔2303米的东灵山被誉为“北京之巅”,自7年前全面停止对外开放,目前处于生态恢复阶段。央视近日曝光,一支近150人的户外登山团夜爬封禁的东灵山炒股投资软件,为规避检查绕行碎石遍地的野路,队伍中还有多名10岁左右的儿童。“野爬”在社交平台持续走热,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。
是否违法的关键,在于进入的是否为封禁管控区域。普通野山只是尚未进行旅游开发,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众进入;封禁管控区则因生态脆弱、珍稀物种集聚、地质灾害隐患等因素,由法律法规或政府依法划定禁止进入,例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、森林高火险区、军事管理区等。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,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,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特定活动。擅自进入上述区域并从事禁止活动的,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;拒不服从管理、扰乱公共秩序的,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。即便没有刻意破坏植被,组团“野爬”夜闯封禁区域,也可能带来土壤板结、土层退化、惊扰野生动物、遗留废弃物等隐性生态伤害;若同时存在猎捕野生动物、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引发山火等行为,后果更严重,可能面临刑事追责。
AA制不必然免除组织者责任。当前不少“野爬团”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路线、招募人员、收取费用、现场指挥,已形成事实上的经营活动,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;即使是“费用AA制”或“免费带队”,若实际承担了路线设计、人员召集、现场指挥等组织行为,仍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司法实践中,判断组织者是否“尽到义务”会结合风险等级告知、配备具备资质且数量充足的领队、提示必备装备、核查参与者年龄及身体状况等综合认定,否则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责任。
所谓“免责协议”法律效力有限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,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。昌平法院法官李凡介绍,“自甘风险”条款(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)针对的是“其他参加者的行为”,不适用于组织者责任。有户外组织者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“野爬一日游”招募信息,宣传路线强度低、老少皆宜,参与者老张登山途中意外身亡。法院查明该路线是未经开发的野山,李某未作风险提示、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,判令李某承担15%的赔偿责任;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知晓“野爬”风险,自行承担主要责任。
监护人不能以“磨砺”为由免责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义务,将十几岁的孩子置于夜间低温、地形复杂、缺少救援保障的野外,超出正常户外教育的合理风险边界,属于未履行监护职责。有案例显示,14岁的小文与母亲等7名成年人穿越某峡谷时走散失踪,最终不幸遇难。法院认为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,判令其自行承担75%的责任;组织者吴某明知小文是未成年人未阻止,且孩子失踪后未第一时间全力搜救,应承担部分责任。购买保险只是事发后的经济补偿,不能替代监护职责,也不能抵扣侵权赔偿。昌平法院法官王龙表示,“野爬”等高危活动本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,组织者招募时应严格审核参与者年龄与身体状况,并对未成年人参与的潜在风险作出重点警示;法院判定此类案件,会结合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、组织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、活动属性及未成年人自身行为等因素划分责任比例。
博主与平台并非全无责任。如果只是单纯分享个人经历、客观发布旅行攻略,一般无需承担责任;但若为了流量变现与商家合作发布宣传广告,刻意隐瞒或淡化封禁信息与安全隐患,甚至明示或暗示如何绕行检查、规避监管,则要受到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约束,例如不能使用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极限性词汇,并应对高危风险内容标注安全提示,误导网友的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平台对用户发布内容负有法定管理义务炒股投资软件,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应停止传播、删除;若明知内容损害他人权益却不采取必要管控措施,需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倍顺网-配资炒股网_股票配资炒股观点